江西财经职业学院

录取规则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由教育部正式下达我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办学性质层次及主管部门
第四条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国有公办普通高等专科院校,学院代码(部标):12941,始建于1960年。
第五条 主管部门:江西省财政厅。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经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批准,学院2011年新生收费标准为:普通专业学费5000元/每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2000元/年,住宿费600—1000元/每学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总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八条 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九条 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专业录取额满,但总招生计划未满时,学院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专业招生计划,以尽可能满足
考生的专业要求,直到总招生计划录取额满为止。
第五章 奖、贷学金制度
第十二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特困生奖学金”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院积极与有关银行商办“助学贷款”事宜。
 
第六章 毕业生颁发文凭
第十四条 毕业生颁发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号、网上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七章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学院坐落在举世闻名的庐山北麓,中国魅力城市——江西省九江市。
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青年路96号(湖滨小区) 邮编:332000
招就处电话:0792-8183118、8117429、8183228 传真:0792-8139733
招生咨询热线:0792-8183218、8183219、8183220、8183221、8183222
E-mail:zjb@jxvc.jx.cn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最新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201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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