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4/2 16:13:00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做好 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院代码:14020
五、学院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龙泉道2889号
六、学院基本概况:
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天津市建交委主办、市财政全额拨款,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院。
学院占地335亩,拥有四个校区,兼有主教学楼、辅助教学楼、实训楼、学术报告厅、风雨操场、图书馆、学生宿舍、学生食堂、400米跑道标准运动场、足球场。还建有卫星电视接收系统、闭路电视演播系统和校园宽带网等教学辅助设施。
学院的教育理念是:以生为本、质量立校、打造特色、创新发展、追求卓越。学院拥有一支专业知识精,实践能力强的专业教师,双师型教师队伍。学院突出高等职业教育的特色,本着实用性强、就业面宽、富有竞争力的原则,学院优化专业设置,模块教学、案例教学等现代职业教育方法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教育质量。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高职高专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设高职高专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1年本市春季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高职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元/生•年——5500元/生•年;住宿费为800--10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
第八条 市内六区考生原则上实行走读。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见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天津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文艺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专业测试考核。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我院在接到天津市招生办公室准备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学校学生管理细则》、《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七条 学院设有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1年我院高职春季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学院高职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学院有关高职高专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电话:58319057 58216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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