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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务员涉嫌徇私舞弊

2013/4/3 11:12:00 中国114招生网陕西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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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发展】身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却运用自己的工作便利协助他人在公务员考试中徇私舞弊。3月29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接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对犯罪嫌疑人陈军志决定逮捕。据悉,这是湖南省首例以该罪名决定逮捕的案件。

  【案情回放】陈军志系宜章县人,曾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处工作。2008年12月至2012年8月,他先后2次为考生骆某找人代考,运用假的临时身份证让代考人参加书面考试。同时,运用自己参加接收公务员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书面考试、面试前的资历检查等环节,使骆某顺利通过审核,致使骆某在自己未亲自参加书面考试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代考,被录用为宜章县工商局的公务员。

  【检察官说法】郴州市检察院检察官陈平介绍,《刑法》第41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规定,接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涉嫌6方面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其中包括明知是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接收工作的有关材料而予以认可的情形。

  本案中,陈军志明知考生骆某的材料不真实,而运用检查材料的职务之便,使其通过资历检查,让代考人顺利参加考试,并在书面考试通过后将考生骆某列入面试名单、预录取名单。其行为涉嫌接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

  【中国114招生网温馨提示】在当时公务员考试热潮中,惩治这种运用职务便利的徇私舞弊行为,有利于公务员考试公平、公正。


  (来源:中国114招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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