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杨凌示范区考试管理中心(自考办)、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为了顺利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建设,推动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陕教师〔2009〕58 号)和省自考办《关于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的通知》(陕考办〔200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义务教育专业试点工作实际,研究确定了课程免考等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NTET)课程免考
获得NCRE(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一级(含)以上合格证书者,以及国民教育序列计算机专业专科(含)以上毕业生,可免考义务教育专业NTET初级、中级课程。
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学时折合自学考试学分
(一)考生参加县级(含)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成绩合格者,可将培训学时按16学时折合1学分,用以免考本专业不超过12学分的选修课程。
(二)申请以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学时折合自学考试学分的考生,应填写《陕西省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学时折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学分及免考选修课程申请表》(附件1),与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印发的培训通知,以及考生参加培训后取得的合格证书一并送交所注册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将初审合格者的申请表盖章后送交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陕西学前师范学院负责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者信息(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非学历培训合计学时、折合学分、免考课程名称代码及学分)统一造册盖章并刻录光盘各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报送省自考办。
三、义务教育专业实践考核
(一)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实践类课程考核办法>的通知》(考委办函〔2011〕5号),由陕西学前师范学院负责制定考核大纲并指导实施。
(二)实践考核由考生所注册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组织实施。考生参加实践考核之后,填写《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实践考核成绩评定表》(附件2),由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评定成绩,经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审核后报送所属市级考办。
上述三项工作,关乎考生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请实事求是、严格审核,如违反规定,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各市、杨凌示范区考试管理中心(自考办)、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为了顺利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建设,推动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陕教师〔2009〕58 号)和省自考办《关于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的通知》(陕考办〔200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义务教育专业试点工作实际,研究确定了课程免考等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NTET)课程免考
获得NCRE(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一级(含)以上合格证书者,以及国民教育序列计算机专业专科(含)以上毕业生,可免考义务教育专业NTET初级、中级课程。
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学时折合自学考试学分
(一)考生参加县级(含)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成绩合格者,可将培训学时按16学时折合1学分,用以免考本专业不超过12学分的选修课程。
(二)申请以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学时折合自学考试学分的考生,应填写《陕西省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学时折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学分及免考选修课程申请表》(附件1),与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印发的培训通知,以及考生参加培训后取得的合格证书一并送交所注册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将初审合格者的申请表盖章后送交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陕西学前师范学院负责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者信息(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非学历培训合计学时、折合学分、免考课程名称代码及学分)统一造册盖章并刻录光盘各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报送省自考办。
三、义务教育专业实践考核
(一)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实践类课程考核办法>的通知》(考委办函〔2011〕5号),由陕西学前师范学院负责制定考核大纲并指导实施。
(二)实践考核由考生所注册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组织实施。考生参加实践考核之后,填写《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实践考核成绩评定表》(附件2),由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评定成绩,经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审核后报送所属市级考办。
上述三项工作,关乎考生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请实事求是、严格审核,如违反规定,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各市、杨凌示范区考试管理中心(自考办)、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为了顺利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建设,推动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陕教师〔2009〕58 号)和省自考办《关于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的通知》(陕考办〔200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义务教育专业试点工作实际,研究确定了课程免考等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NTET)课程免考
获得NCRE(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一级(含)以上合格证书者,以及国民教育序列计算机专业专科(含)以上毕业生,可免考义务教育专业NTET初级、中级课程。
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学时折合自学考试学分
(一)考生参加县级(含)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成绩合格者,可将培训学时按16学时折合1学分,用以免考本专业不超过12学分的选修课程。
(二)申请以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学时折合自学考试学分的考生,应填写《陕西省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学时折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学分及免考选修课程申请表》(附件1),与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印发的培训通知,以及考生参加培训后取得的合格证书一并送交所注册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将初审合格者的申请表盖章后送交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陕西学前师范学院负责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者信息(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非学历培训合计学时、折合学分、免考课程名称代码及学分)统一造册盖章并刻录光盘各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报送省自考办。
三、义务教育专业实践考核
(一)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实践类课程考核办法>的通知》(考委办函〔2011〕5号),由陕西学前师范学院负责制定考核大纲并指导实施。
(二)实践考核由考生所注册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组织实施。考生参加实践考核之后,填写《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实践考核成绩评定表》(附件2),由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评定成绩,经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审核后报送所属市级考办。
上述三项工作,关乎考生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请实事求是、严格审核,如违反规定,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国114招生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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